心存侥幸醉驾获刑并处罚金
□记者姚大盛
晨刊讯近日,由祁门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程某平危险驾驶案审结。其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7年2月16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程某平饮酒后抱着侥幸心理外出办事,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祁门县城“凤凰小区”家中出来后,由祁门县城平政桥往祁门县中医院方向行驶,途中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遂对其提取体内血液样本并送检。2017年2月22日,经安徽诚安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平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73.61mg/ml,超过危险驾驶罪规定的80mg/100ml标准。法院另查明,被告人程某平2015年12月10日因酒后驾驶被祁门县公安局给予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平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程某平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程某平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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