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吵致人死亡法律责任必担
□ 胡日芳
晨刊讯 近日,在祁门县平里镇出现一起因土地纠纷吵嘴引起的非正常死亡案件。在平里镇政府、派出所、司法所连续9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
平里镇村民程某与胡某的房屋相邻。5月23日中午,程某与胡某为争占两家门前相邻的一小块地而发生纠纷,双方邀请村干部前来调解。下午一时许,在调解中,程某与胡某发生争吵。在双方当事人未发生任何身体接触的情况下,程某突然昏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程某患有高血压、冠心病。事后,程某家人认为程某的死是胡某直接造成的,情绪非常激动,提出要胡某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平里镇政府、派出所、司法所知情后,对双方当事人及亲属从法律、社会道德、邻里感情等角度进行调解劝说,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胡某一次性赔偿程某家属7.7万元。
本案中,胡某与程某的争吵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偶然促成死亡结果的发生,争吵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间接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胡某应对程某死亡后果负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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