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报到不及时收监执行原刑期
□ 胡日芳 汪爱琴
晨刊讯 祁门县安凌镇吴某因犯盗窃罪被祁门县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然而,吴某在缓刑期内不及时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10月9日,被县法院判决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
2016年5月5日,吴某在其父亲陪同下到县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登记,工作人员告知他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和违反规定的处罚,并告知他三日内到其居住地安凌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吴某并没履行。其后,安凌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安凌公安派出所民警多次电话联系吴某与其父亲,均无人接听或手机关闭。6月6日、7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吴某家中查找吴某,但吴某家始终无人。6月17日,吴某才到司法所报到,致使脱离监管45天,已严重违反社区矫正法律规定。司法局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法院裁定对吴某依法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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