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女子获刑并处罚金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在出租房里多次“请客吸毒”,最终东窗事发。近日,经祁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诉,歙县女子谢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200元。
据了解,现年30岁的女子谢某与“毒友”程某等人(另案处理)结识后,便在自己租住的屯溪区黄山东路的出租房内,先后6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2015年4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又邀来“小刚”拿出程某此前留下来的冰毒和吸毒工具,与许某、“小刚”等人一起吸食冰毒。另外,今年4月30日,祁门县公安局在对谢某的新鲜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试剂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同日决定给予被告人谢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祁门县法院审理认为,谢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谢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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