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一罪犯被撤销缓刑收监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9月27日,记者从祁门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近日通过加强对社区矫正罪犯的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将一名社区矫正脱管罪犯成功收监。这是该院办理的首起外省法院判决的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
据介绍,去年12月,家住祁门县安凌镇的叶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止。叶某被宣告缓刑后,并未及时前往接受社区矫正,近5个月的时间里一直处于脱管状态。今年6月,祁门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干警在对安凌镇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罪犯叶某从执行通知书2014年12月31日下达后,直到2015年5月21日才到祁门县司法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
据此,叶某辩解其收到社区矫正告知书的签字日期是今年4月17日。但是,祁门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通知书2014年12月31日下达后,直到2015年5月21日罪犯叶某才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严重脱管近5个月。即使从今年4月17日计算到5月21日,罪犯叶某起码也实际脱管35天,已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此,祁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该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请其按相关法律程序,建议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走完法定程序,将叶某依法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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