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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买猎枪狩猎男子被判管制1年6个月

黄山晨刊 2015-04-09 19:57 大字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男子胡某为寻得打猎的刺激,买来猎枪及猎枪子弹上山狩猎,先后猎杀了3头野猪。4月6日,记者从祁门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法院依法判处管制1年6个月。

据了解,祁门县凫峰镇的村民胡某喜欢狩猎,为此,他私自从一养蜂人手里,购得一支单管猎枪和猎枪弹放在家中,并伺机上山狩猎。至案情败露时,他用该猎枪打了3头野猪,并出售获利2000元。经鉴定,该猎枪结构紧凑、制作良好,能够正常击发,可认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结果其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祁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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