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纺织老板被处罚金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一纺织服装公司的老板黄某有能力支付劳动者报酬,却总是拖泥带水,一再拖欠职工工资,直到公安机关就此立案侦查后,迫于压力,黄某才悉数付清了被拖欠的职工工资。近日,经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被告人黄某判处罚金6000元。
据了解,现年60岁的黄某系浙江省杭州市人。2007年2月,黄某在祁门县注册成立了一家纺织服装公司。2013年8月起,黄某拖欠该公司12名职工6个月的工资,合计87750多元。为此,胡某、余某等职工多次向黄某讨要工资,其均以等下批货做好或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一直未支付。不过,其公司的银行账目却显示,自2013年8月至年底间,被告人黄某的银行账户上,有足可支付所拖欠职工工资的资金进出。无奈,胡某、余某等职工只好向祁门县人社部门投诉。立案调查后,祁门县人社部门责令该公司于2014年3月4日前,将拖欠职工的工资全部付清。但该公司一直未执行。后来,自2014年3月5日至4月20日,黄某迫于压力陆续支付了拖欠的职工工资70640多元,仍有17100多元的劳动报酬未支付。2014年4月21日,祁门县公安局就此立案侦查,压力骤增的黄某被迫在2014年7月22日前,将拖欠的12名职工工资全部付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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