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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钱后,派出所长放走强奸嫌疑人主持双方当事人签协议“私了”;2年后祁门警方自查发现问题

新安晚报 2014-08-15 02:34 大字

[摘要]主持双方当事人签协议“私了”;2年后祁门警方自查发现问题

赔偿协议

强奸案嫌犯

签了这份协议书,你就可以走了

2009年2月,祁门县发生一起强奸案,这本是不允许“私了”的刑事案件。然而,时任辖区派出所所长的毕某当晚接到求情电话后,不仅亲自主持双方当事人“私了”,让嫌疑人赔偿受害人5万元,还收取请托人1万元所谓“赞助费”。两年后,祁门县警方自查后重新侦办此案,胡某因强奸罪最终被判刑。然而事情并没有画上句号,今年8月11日,祁门县法院一审判决毕某徇私枉法罪成立。

■律师

按法律规定

刑案不能调解

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的胡军甫律师告诉记者,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胡军甫称,强奸案是法律明确认定的严重刑事犯罪之一,公安部门侦查后要由公诉机关起诉、法院判决,该类案件的刑事部分肯定不能私下调解。毕某身为派出所长,对涉及到强奸案的警情,应依法办案,或移交刑侦部门办理,不管是立案或不立案都应按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根据法院的判决,毕某徇私枉法罪名已成立,只是因情节轻微等因素,才被免于刑事处罚。

■短评

为自查叫好

盼后续“较真”

派出所长毕某徇私枉法“摆平”一起强奸案后,可能做梦也没想到,自己没因举报东窗事发,最终栽在本县公安局的自查程序里。

长期以来,很多单位秉持“家丑不外扬”的封建观念,发现问题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处分也是走走过场就完,即使被上级查出问题,只要能“捂着掖着”就绝不公开,免得丢了“面子”。此番祁门县公安局查出“家丑”后移送司法程序秉公处理,让人不禁为之叫好!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此案中还有很多细节并没有公布,比如上门求情的中间人朱某是何身份,是不是国家公职人员?毕某那1万元当初到底是进了单位账户还是中饱私囊?退还1万元时又为何由派出所财政出钱,而不是毕某个人?希望祁门有关部门顺藤摸瓜,将此事查个水落石出,方能大快人心。

36岁所长干了“糊涂事”

2009年2月6日晚,祁门县公安局安凌派出所所长毕某接到一个求情电话,此时,距离他的36岁生日,只差一个多礼拜了。此前,毕某在基层派出所当过民警,也在刑警队办过案,在2007年5月就担任该派出所所长,工作经验不可谓不丰富。然而,当晚他接完电话后做出的决定,改变了自己的人生轨迹。

祁门县法院审理查明,当晚,安凌派出所先是接到一名男子的报警电话,称其妹妹小芳(化名)醉酒后被胡某强奸了。值班民警迅速出警,到达案发现场当地某大酒店客房内,进行了现场处置,将双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带到派出所进一步询问、调查,同时,将案件情况向所长毕某作了汇报。

当晚,中间人朱某受托打电话给毕某请求帮忙,毕某称等第二天处理。

2月7日上午,毕某来到派出所后,该起强奸案嫌疑人胡某的朋友谢某、胡某某等人来到所长办公室,请求毕某同意双方当事人谈判私了此案。毕某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等相关条例抛在脑后,既没有将该案移交其他业务部门办理,也没有履行刑事案件立案或不立案程序,而是擅自同意双方当事人私了。

私了两年后此案“见光死”

2月7日当天,经过谈判后,由毕某主持制作了胡某赔偿小芳5万元的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当天下午,小芳收到胡某家人给付的这笔赔偿金。谢某还以给单位“赞助费”的名义,交给了毕某1万元现金,毕某当时对嫌疑人胡某说:“交这钱对你也是一个约束,如果今后那个女的要重新提及此案,我会将案件移交刑警队的。”说完这话,毕某将胡某放走。

随后,毕某亲自对小芳进行了询问,他制作的询问笔录中有“小芳不愿意报案”等内容。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2011年7月25日,祁门县公安局在执法监督中发现这起强奸案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以《执法监督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县局刑警大队对胡某涉嫌强奸立案。在一系列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后,祁门县人民法院2013年7月以强奸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案发后,毕某所在的安凌派出所已将1万元退还给胡某。2012年5月,毕某被免职。祁门县公安局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后来毕某去了该县新城区治安办工作。

辩称办类似案件“没经验”

祁门县人民检察院认定,毕某涉嫌徇私枉法罪,2014年3月20日,他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检察机于2014年5月19日对毕某提起公诉。随后,祁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悉,毕某被指控犯徇私枉法罪中,仅相关证人就有十多位,不仅证实了2009年2月6日晚这起强奸案的经过,也证明了毕某对该案进行调解私了的事实。

毕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但他辩称自己没有办过这么复杂的案件,认为这不是“明显的强奸案件”,还称当时双方自愿调解,1万元不是他收的,也不是他退的。

祁门县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毕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受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明知案件当事人胡某系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因徇私情而不履行刑事案件的报告和报批程序,采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程序的手段,私自将胡某放走,故意包庇不使胡某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发后,毕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涉案款已退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态度,该院8月11日做出了一审判决:毕某犯徇私枉法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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