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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飞车抢夺路人金项链案2被告人一审判决生效

黄山日报 2014-07-22 11:28 大字

□ 汪颐康

从江西余干老家骑着摩托车出来伺机通过抢夺来“取财”,结果在安徽祁门抢夺路人黄金项链,被当地警方侦破归案。7月15日,经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以抢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江松涛、潘来祥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的一审判决开始生效。

据悉,去年6月23日下午2时40分许,被告人江松涛、盛某(另案处理)两人骑着一辆摩托车来到祁门县城区,在野林山庄小区门口盯上了骑着电瓶车的李某,此时,坐在摩托车后座上的江松涛在盛某的配合下,将李某戴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走并加速逃离现场。案发后,该项链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120元。

距离上次案发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就在8月18日,江松涛又伙同潘来祥骑着摩托车再次到祁门县城区伺机作案。这天上午9时许,他们在黄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门口时,又盯上了骑着电动车与自己同向行驶的女子江某。江松涛叫潘来祥骑摩托车靠近江某,潘来祥便驾驶摩托车横过马路,逆向驾驶从江某电动车的左侧身后追上并靠近她,江松涛伸手将江某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抢走并逃离现场。案发后,该项链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9552元。

出生于1975年的江松涛和出生于1978年的潘来祥系江西余干人。江松涛曾在1994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三次因犯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去年祁门警方在接到白天在县城主干道被抢的报案后,迅速依法立案全力侦破。根据受害人的陈述以及街面路段的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在江西余干警方的协助下,当年9月17日,在余干县城区一理发店内将江松涛、潘来祥两人抓获。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经进一步侦查查明,2013年的6月和8月份期间,江松涛还伙同潘来祥、盛某等人在黄山市屯溪区实施抢夺作案3起。6月23日中午12时许,江松涛和盛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在屯溪区天都大道邮政储蓄银行路段和第四小学附近,分别对正骑着电动车的付某、钱某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进行抢夺,涉案两条项链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分别为33710.11元和24034.84元。其中,在抢夺过程中,由于付某的机警,及时将被抢夺项链夺回。8月18日上午8时许,江松涛伙同潘来祥驾驶一辆摩托车在屯溪区率水大桥南面附近,将正骑着电动车的胡某戴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夺后加速驾车逃离现场,该项链鉴定价值1042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松涛、潘来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驾驶机动车抢夺公民财物,价值达19979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江松涛还伙同他人抢夺公民财物,价值达63864.95元,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松涛、潘来祥犯抢夺罪系共同犯罪,江松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潘来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江松涛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江松涛在伙同他人抢夺被害人付某的项链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遂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两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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