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违规驾驶出事故自首赔偿被轻判

黄山晨刊 2014-06-30 21:25 大字

近日,祁门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4年。

2013年11月29日13时20分,被告人王某驾驶临牌为苏AH0671号轻型普通货车,沿S326线由屯溪往祁门方向行驶,行至S326线41KM+700M处,碰撞到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造成驾车人李某和乘车人叶某某两人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祁门县公安机关依法认定:王某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所在工作某公司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也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笪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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