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山”不得偷下手盗伐林木获徒刑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5月17日,记者从祁门县检察院获悉,50岁的村民许某因盗伐林木罪,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违法所得3240元返还受害人。
据介绍,去年11月,祁门县历口镇的汪先生举家到江苏打工。其间接到熟人电话,称他家土名叫“石板桥”山场的部分杉树被人砍了。汪先生当即赶回老家,向当地森林公安机关报案。民警现场清点,汪先生家的山场,被盗伐了52棵杉树。不久,嫌疑人许某即被纳入侦查视线。原来,早在2012年11月,汪先生因该处山场的4株杉木被人砍伐后丢在山场未被运走,便请许某帮忙,将木材从山场运到自己家。不过,木材运到后,许某以汪先生家离山场太远,管理不便为由,向他提出购买该“石板桥”山场林木的砍伐权,但因汪先生儿子的反对未谈妥。去年4月,许某再次向汪先生提出购买该山场林木的砍伐权,未果。于是,乘汪先生外出打工之际,许某竟叫来6名砍伐工人,在汪先生并不知情的情形下,“帮助”该户清理山场上的52棵杉树,并分3次运至祁门县一木材加工点出售,得款3240元。案发后,经祁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检测,被盗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8.1843立方米。
在获悉自己涉嫌触犯刑律时,许某居然以不知者不为罪为由搪塞。对此,祁门县检察院的案件承办检察官提醒,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盗伐林木罪中的数量较大是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的。盗伐林木,不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还严重破坏了自然环境。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人认为,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几棵林木没什么大事,殊不知数量达到一定额度即已触犯了刑律,被严惩后无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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