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20余万元公款公证处主任知法仍以身试法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在同事和朋友眼中,祁门县公证处原主任盛某从事法律工作数十年,业务能力相当强。不过,作为法律的内行人,她却知法犯法,不惜以身试法,多次挪用公证费,最终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祁门县人民法院近日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盛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4月1日,被告人盛某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生效。
2010年至2013年4月,盛某以现金方式收取公证费合计60余万元,并未及时缴存到单位账户。这为盛某挪用公款提供了可乘之机。2010年12月,盛某在购买商品房时,因为首付款不够,便挪用了自己手中保管的公证费。2012年11月,在归还商品房按揭贷款时,她又因钱不凑手,再次挪用公证费。2013年1月和3月,盛某分3次挪用其手中保管的公证费,并以个人名义存入邮政储蓄银行。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盛某利用公证处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挪用公证费计人民币20余万元。
庭审过程中,盛某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加之案发后,被告人盛某主动退出全部账款,在办案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提供其他人犯罪的重要线索,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和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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