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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免刑,检察院说“不”提起抗诉,方某终获刑

黄山晨刊 2014-04-09 21:51 大字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歙县环保局原副主任科员方某受贿原审免刑判决,遭祁门县人民检察院说“不!”。提起抗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说“准!”,一审被告人方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违法所得350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现年57岁的方某2008年7月起为歙县环保局原副主任科员,具有环保工程师资格。2007年至2008年间,方某在歙县环保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被管理对象现金、购物卡,为他人或企业谋取利益。2009年7月,方某因此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和行政降级(处分期24个月)的处分。其间,方某并未就此收手,而是我行我素,最终东窗事发。此后,被告人方某受贿一案,经祁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处其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31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去年12月30日,接到法院判决后,祁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方某受贿数额31000元的认定,属认定事实有误。同时,对于安师大教师伍某某、方某某送给被告人方某的“专家咨询费”4000元,也应属于受贿性质。遂依法提起抗诉并获得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

今年4月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方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退还赃款,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由于方某在被处分期间又数次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原审判处其免于刑事处罚不当,遂依法撤销原审刑事判决,并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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