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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7·29”特大抢劫案3被告人一审宣判

黄山日报 2014-04-22 11:44 大字

一伙来自湖南祁阳、祁东县的数位“老乡”本想驾驶一辆东风本田轿车出来“搞钱”,没想到在江西景德镇作案得手后,却“栽”在安徽祁门县警方手中。4月14日,经祁门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作出宣判,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判处陈新红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冯小春、于治国有期徒刑六年和四年十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3年7月28日,来自湖南祁阳、祁东县的陈新红、冯小春(女)、于治国、蒋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小轿车从广东东莞来到江西省景德镇市伺机作案,打算通过“抛钱捡钱”后再以“拾物均分”的方式讹钱。第二天,他们一伙人在江西浮梁县中医院路段看见被害人汤某后,蒋某和冯小春两人下车,蒋某假装掉钱,冯小春假装捡钱,并以分钱为诱饵搭讪汤某,将汤某骗上于治国驾驶的小轿车。汤某上车后,于治国驾车,陈新红坐在副驾驶位上,冯小春和蒋某二人坐车辆后排座将汤某控制在后排中间位置上,并不准汤某通电话。于治国又以查证汤某是否拾到他们所“掉”的钱为由,要求汤某将身上所带现金拿出来核对,汤某称自己包中携带有三万五千元现金是自己的,于某见汤某随身携带这么多现金后,便以“只求财,不求命”等语言进行威胁,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于是他们一伙人将汤某控制在车内强行抢走汤某包内现金35000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经鉴定,涉案黄金项链、戒指价值共计13968.90元。途中汤某曾多次苦求四位被告人让其下车,而他们强行将汤某带至安徽省祁门县境内,将其遗弃在一马路边,并威胁不准报警,然后四人驾车逃跑。下车后的被害人汤某及时借用他人电话向祁门警方报案。祁门警方接警后迅速立案侦查,先后在祁门、广东将陈新红、冯小春、于治国抓获归案。三被告人均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据了解,2013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陈新红还伙同温某(另案处理)等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项某某等人银行卡中人民币22900元,采用诈骗的方法,骗得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现金14570元。冯小春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3年5月17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冯某、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新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新红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诈骗罪。被告人冯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胡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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