佯装换钱坑害热心人
本报讯 利用假装与人换钱为幌子,在数钱过程中玩“魔法”,趁人不备偷下部分钱。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还没收了作案工具面值50元的人民币5950元。
现年47岁的被告人王某是湖南农民,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但仍不思悔改重操旧业,与人合谋干起利用换钱偷人钱财的勾当。2013年6月24日,被告人王某与吴某(另案处理)驾驶汽车从湖南流窜到祁门县城物色盗窃对象。
第二日下午王某与吴某驾车行至祁门县一豪华大酒店门口,王某下车进入该酒店服务台前,向值班服务员谎称入住酒店,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6000元面值50元的人民币让前台服务员换成百元面额现金,当班服务员不知道这是陷阱,很热情地将6000元百元面额现金兑换给了王某,王某在数钱过程中趁服务员不备从百元面值的现金中盗走2400元,随即提出不用换钱,将剩下的百元面值的3600元归还给了服务员,该服务员疏于防范未再清点钱数,便将50元面额的6000元现金交还给了王某,后王某以出去拿身份证为由逃离现场。
当晚8时许,王某在屯溪区一快捷酒店,谎称要在该酒店入住,并以要给房间喷洒空气清新剂及买烟为由分别将酒店老板娘及老板娘女儿支开,趁酒店前台无人之际,将放在酒店吧台上充电的一部价值3330元白色苹果手机盗走,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有犯罪前科劣迹,且系流窜盗窃作案,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赃款、赃物已追回并返还受害人,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朱英俊记者唐欢实习生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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