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公证处原主任挪用公款被判刑
本报讯 (通讯员 胡明记者 纪在学)近日,祁门县检察院公诉该县公证处原主任盛某挪用公款案一审判决开始生效,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盛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盛某未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盛某在担任祁门县公证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10年12月至2013年3月份期间,先后挪用公证费计人民币201033.87元。2010年至2013年4月,盛某收取的公证费609322.69元未及时缴存单位账户。 2010年12月,盛某买房因首付款不够,挪用了公证费。2012年11月再次挪用公证费。 2013年的1月和3月份,盛某分三次挪用其手中保管的公证费,以个人名义存入邮政储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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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祁门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