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我知天知贪污受贿获刑!
□ 祁 剑
晨刊讯 1月8日,经祁门县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原祁门县一单位负责人戴某涉嫌贪污、受贿案,一审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戴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据了解,2010年1月至2013年6月份,戴某伙同或利用单位会计邵某(另案处理)等人,采用虚开发票入账报销的方法,多次骗取公款。经查实,戴某个人及伙同他人贪污人民币41145元。2008年12月至2011年12月,戴某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经查实认定收受的财物价值共计33600元,其中一次收受安徽某拍卖公司方某支付的先前约定的拍卖费提成就达2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案发后主动向办案机关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退出受贿和贪污的全部赃款,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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