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司法局原局长贪污受贿一审宣判
1月8日,经祁门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原祁门县司法局局长戴贤才涉嫌贪污、受贿案,一审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戴贤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戴贤才曾任职过县公安局局长,后在县司法局长岗位上工作了十余年。2010年1月至2013年6月,戴贤才伙同或利用县司法局会计邵某(另案处理)等人,采用虚开发票在司法局入账报销的方法,多次骗取公款。经查实,戴贤才个人及伙同他人贪污总计人民币41145元。
2008年12月至2011年12月,戴贤才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经查实认定收受的财物价值共计33600元,其中一次收受某拍卖公司方某支付的先前约定的拍卖费提成就达2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贤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假报销骗取公款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戴贤才主动向办案机关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已退出受贿和贪污的全部赃款,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汪颐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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