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一名缓刑犯被检察建议后执行收监
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缓刑的未成年人王晓(化名)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思悔改,仍数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10月10日,由祁门县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被该县法院采纳,将被判“禁止令”的缓刑犯王晓收监执行原判徒刑,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王晓因犯寻衅滋事罪,今年2月被祁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进入歌舞厅、茶楼、网吧、游戏厅(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3月12日至2014年9月11日)。
近期,祁门县检察院在依法开展辖区内社区矫正专项检察工作中,发现矫正对象王晓在今年5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祁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7月22日持“鱼刀”欲追赶他人报复未果;8月19日在娱乐会所旁一空房内利用自制的“冰壶”,与他人共同吸食冰毒,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根据《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祁门县检察院依法向该县司法局和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根据“检察建议”,并通过调查核实,作出裁定:对罪犯王晓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汪颐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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