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再次提高 优抚对象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本报消息 记者赵天彪报道 9月24日,记者从黄山市政府获悉,该市再次提高优抚对象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惠及该市各类优抚对象9000余人。
据介绍,此次优抚对象有: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
此次提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带病回乡退伍的军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5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提高到1453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提高到1386元;建国后入伍的每人每月提高到1371元。
另外,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提高到655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每人每月提高到490元;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0元;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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