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养犬条例出台
本报讯8月29日,记者从黄山市人大常委会获悉,8月16日,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鉴于黄山市城乡差别较大,旅游景点众多,情况比较复杂,《条例》适用范围仅限于限制养犬区,待条件成熟后,再推广到全域范围。限制养犬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状况、人口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对饲养的犬只依法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并作为养犬登记的前置条件,养犬人在取得犬只免疫证后,方可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养犬登记。《条例》还规定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同时,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规定《条例》施行前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在《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接种狂犬病疫苗,并依法补办养犬登记证后,可以继续饲养。
为了充分兼顾养犬人与不养犬人的利益,《条例》具体规定了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为犬只束牵引带,即时清除犬只粪便,主动避让他人”等七项规定。
胡梦玲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吴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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