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贫司法救助解忧

黄山晨刊 2018-12-14 08:12 大字

□ 楚伟清 文/摄

晨刊讯 “我与妻子都是残疾人,家里生活非常困难。法院为我们争取到了救助金,感谢法院,感谢执行局法官……”今年71岁的张昌云老人从黄山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夏兴平手中接过10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心情十分激动。12月6日,黄山区焦村镇章村村,该院向一起“执行不能”案件申请执行人发放司法救助金。

2008年12月,孙某驾驶农村客运班车,因车辆失控,撞翻公路左侧防护墩后坠入路外河道,乘客张某和驾驶员本人死亡,另三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乘客张某的父母张昌云、胡春香,张某的妻子和儿子将驾驶人孙某的继承人妻子孙×等人告上法庭,法院判定被告承担各项经济损失42.6646万元。

2011年12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然而执行法官查找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和其它财产,甚至依法搜查被执行人住宅,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先期也拿出3万元赔偿金,加上孙×遭受失去丈夫的打击后常年卧病在床,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全家根本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张昌云家庭实际情况,执行法官帮助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法院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认真核实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家庭情况,确定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后向区委政法委提出申请。经层层审查,最后由省委政法委批准给予张昌云一家国家司法救助金10万元。

“这起车祸导致两个家庭陷入生活困境,特别是被执行人家庭解散,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救助金的发放有效解决了张昌云老人一家的生活困难,同时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贫困申请执行人的司法关怀,这也是我们法院截至目前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数额最大的一次。”夏兴平介绍,该院在“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中坚持打击失信被执行人的规避行为,同时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通过司法扶贫方式,帮助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贫困申请执行人解决生活上的燃眉之急,充分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增强司法公信力。今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司法救助申请24件,发放救助金额共计人民币26.5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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