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未盖致人摔伤公共场所管理者担责

黄山日报 2018-09-01 08:34 大字

事例:2017年5月20日19:20左右,中学生方某骑自行车载着同学通过屯溪区某村火车洞通道时,因疏通下水道井盖被打开,方某碾压下水道井口而摔倒受伤。该火车洞通道属某村委会管理,未在通道口两侧张贴、悬挂任何警示标识。法院经审理后,判处该村委会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作为该公共通道的管理人,某村委会负有对该通道的设施维护管理及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情况进行警示说明的安全保障义务,且该义务并不因其工作人员当时已下班而免除。某村委会认可案涉通道内常有积水,但未及时派人疏通或值守,同时对下水道积水可能增加通行危险的情况,也未在通道两侧入口处张贴、悬挂任何警示标识,没有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故原告要求某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吴 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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