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

黄山日报 2018-09-01 08:34 大字

事例:汪某于2016年10月入职某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与该公司约定每月基本工资1800元,且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转而以每月支付其社保补贴200元方式代替。2018年1月,汪某办理离职,后向屯溪区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该公司与汪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并支付汪某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汪某补缴在职期间社会保险费用等。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仲裁裁决。

说法:《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汪某与该公司关于不缴纳社保的约定试图排除《劳动法》上述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因而无效,且自始至终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不能因此而获益。故该公司应为王某缴纳相应期间社会保险费用,但汪某应返还在工作期间领取的社保补贴。·杨玲玲·

新闻推荐

诚信,擦亮城市文明“底色”

本报讯“到文明户店铺里买东西放心。”在屯溪老街,门口挂着“五星级文明户”牌子的商铺格外受游客青睐。这是屯溪区诚...

黄山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黄山这个家。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