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内幕交易东源电器股票赚1亿元 获刑7年
本文原标题:《单笔获利1.03亿!今天,市中院宣判一起“内幕交易案”……》
6月22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海啸证券内幕交易案”作出公开宣判。
被告人陈海啸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亿元,违法所得1.0381658135亿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案扣押冻结的股票款项等,由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这也是我省法院审判的首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
案情如下
1971年出生的陈海啸,原是安徽皖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
2013年11月7日,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电器)第一大股东孙益源与金通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沟通确认将书面全权委托金通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其处理股份减持及东源电器的重组等事宜。时任金通智汇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的薛荣年参与东源电器与贵州邦达能源有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的重组事宜,系东源电器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3年11月中旬,被告人陈海啸到薛荣年家咨询黄山科宇股权转让事项,后陈海啸于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1月24日期间,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东源电器共计247.843万股,成交金额计1628.07455万元。
2014年2月、3月期间,被告人陈海啸与薛荣年多次联络、接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薛荣年安排其弟媳朱勤年借给陈海啸资金3100万元,陈海啸将该笔资金全部买入东源电器股票。
之后,被告人陈海啸又通过质押东源电器股票融资2200.147万元,继续买入东源电器股票。自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陈海啸在其本人证券账户内共买入东源电器股票1022.1469万股,成交金额6919.690825万元。
2014年4月1日东源电器股票停牌,同年9月10日东源电器公告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并复牌;被告人陈海啸于2014年9月19日和24日两个交易日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获利10381.658135万元。
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被告人陈海啸向其所在的安徽皖瑞税务师事务所股东明进、石勇泄露东源电器重组的内幕信息,推荐二人买入东源电器股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明进在其本人证券账户内,买入东源电器股票2900股,在股票停牌之前卖出,亏损2983.26元;石勇在其本人证券账户内,买入东源电器247100股,成交金额167.1036万元。在股票复牌后卖出,获利276.9126万元。
2014年7月17日,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巢东股份)实际控制人昌兴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黄炳均,致函巢东股份第二大股东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螺水泥),委托其代为寻找合适的买方,对巢东股份进行重组。自2014年8月起,薛荣年全程参与巢东股份与浙江顾家家居、安徽新力投资集团的重组事宜,为巢东股份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陈海啸在合肥徐同泰酒店宴请薛荣年等人,在此期间薛荣年告诉了陈海啸巢东股份和浙江顾家家居合作的内幕信息。被告人陈海啸获取该信息后,使用其母亲钱翠屏的证券账户,于2014年9月22日、25日、26日三个交易日,共买入巢东股份239.1071万股,成交金额2673.025081万元。
2014年9月29日,巢东股份股票停牌。2014年12月,被告人陈海啸因证券交易异常被安徽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调查,2015年1月9日巢东股份发布含有较为明确重组框架内容的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2015年2月6日巢东股份复牌,被告人陈海啸于复牌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亏损4.295686万元。
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被告人陈海啸向其所在的安徽皖瑞税务师事务所股东明进、石勇泄露巢东股份重组的内幕信息,并推荐二人买入巢东股份股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明进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巢东股份8.98万股,成交金额99.8205万元,在股票复牌后卖出,获利208.421591万元。石勇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巢东股份11万股,成交金额121.665645万元,在股票复牌后卖出,获利214.25832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海啸系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其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成交额9592.715906万元、获利10381.65813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海啸还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其行为已经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海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海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一案系我省人民法院审判的首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该案属证券类犯罪案件,系新型复杂疑难案件;该案的审理,为省内审理类似案件积累了经验;此外,该案被告人陈海啸内幕交易单笔获利即达1.03亿余元之巨,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之前,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违反了股票交易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应受刑罚处罚。
来源:蚌埠日报全媒体
记者:吴媛媛 通讯员:王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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