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需谨慎 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黄山晨刊 2018-06-22 11:08 大字

事件:2016年2月6日,原告朱某和被告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坐落于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镇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王某经营酒店,租赁期限为2016年2月6日至2019年2月5日,租赁费用12万元(备注三年内租金不可递增)。承租方违约责任条款约定逾期一个月未交租金及其他费用,给出租方造成损失,视为违约,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王某给付朱某房屋租金12万元及1万元水电费保证金。一年之后,原告朱某向被告王某催讨租金,朱某以已经给付为由拒绝支付,双方产生纠纷。朱某遂于2017年8月11日向黄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租赁合同解除、返还房屋、支付房屋占用费和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时发现房屋租金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朱某认为是每年租金12万元,三年共36万元,而被告王某则认为租金是每年4万元,三年共12万元。“租金12万元”是一年租金还是三年租金?经黄山区法院和黄山中院审理,认为应当结合合同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三年内出租方租金不可递增”和第十条“逾期一个月未交租金及其他费用……”这些条款分析,显然是针对后续应交纳租金所做出的约定,否则这些约定就毫无意义。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法院认定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12万元租金为一年租金,最终依法作出判决:确认2016年2月6日朱某与王某房屋出租合同解除;王某返还朱某房屋、给付租金和占用费。因案涉纠纷系由于合同约定不明确造成,故对于原告朱某要求被告王某给付房屋占用费的利息及5万元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说法: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于约定不明确,没有写明12万元租金是一年还是三年,以致引起一场租金之争。本案法官提醒大家,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严谨、规范,对每句话都要仔细推敲,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楚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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