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大病救助惠民生
新年伊始,黄山区退休职工焦某社保卡内就多了5.4万元,这是黄山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对2017年发生高额医疗参保职工费发放的补助款。和焦某同时享受待遇的共有15人,单个最高发放金额6.92万元,总计发放金额28.47万元,报销比例提高9.1个百分比。
家住黄山区汤口镇的程某,2017年1月带着孩子来到安医做了手术,医疗费共计28.9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共报销21.167万元,其中大病保险支付9.22万元;实际补偿率为73.24%,其中大病保险提高补偿率31.9%。他说,要是没有居民医疗医疗保障,他根本负担不起医药费。
2017年,黄山区相继出台实施《黄山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政策规定:大病保险必须覆盖全体参保者,城镇居民个人无需缴费,只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能享受大病保险;企业必须为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政策还对待遇享受进行了规定: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分类别按比例计算、累加支付,待遇享受起付标准为3万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 “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高额医疗补助按50%-80%的比例支付;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药品目录》外的合规药品费用,高额医疗补助按50%的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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