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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二)

黄山日报 2017-10-13 14:52 大字

一、参保范围

凡具有黄山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保。

二、缴费标准

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三、缴费补贴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有条件的区县可在市里规定最低缴费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区县政府确定。

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在黄山市新农保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黄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秘〔2015〕16号)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领取手续后,可以自《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印发之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

五、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最低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一、参保范围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120号)规定,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含按照有关规定暂不分类且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养老金组成

(一)改革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二)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中人)由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三)改革前已退休的原编制内工作人员(老人)退休费,依据退休前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的一定比例计发,原退休待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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