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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环保局关于钢铁、水泥行业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黄山日报 2017-09-05 14:14 大字

为有序、规范推进黄山市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68号)及《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全省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17〕1006号)要求,现将黄山市钢铁、水泥行业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范围

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及其配套的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散装水泥转运等排污单位,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其中,独立粉磨站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或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其中,年产量50万吨以下的冷轧企业和所有独立热轧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二、申报时限

钢铁、水泥行业企业申请时限为2017年8月30日至9月30日。申请平台为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网址:http://permit.mep.gov.cn)。

三、核发机关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由区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

实施重点管理与简化管理的行业可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查询。

四、申请程序

申领排污许可证,必须根据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登录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具体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所需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审核要求等内容参考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内的服务指南)。

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五、排污许可证核发负面清单

(一)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三)没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的;

(四)申请的排放浓度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排放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的;

(五)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六)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相关要求的;

(七)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对应污染物削减量不满足替代要求的;

(八)排污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

(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

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有以上情况之一的,不核发排污许可证。

特此公告

黄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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