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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首部实体性政府规章《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下月实施

黄山晨刊 2017-08-07 15:09 大字

□记者吴玉莲

8月4日下午,市政府召开发布会,《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黄山市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政府规章将正式实施。该《规定》内容共分5章43条,从总则、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和附则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进一步理顺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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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责任区制度

按照《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按照社会与政府分工制度,明确划分责任区,责任到人、到单位。

其中,城市道路、街巷、人行地下通道、桥梁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公路、铁路、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酒店、饭店、宾馆、商场、商铺、超市、商业广场、展览展销场馆、临时摊区、洗车场、集贸市场等场所由经营者或管理者负责。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针对一些没有物业的老小区,按照《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根据《规定》,不能明确责任人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落实责任人,在责任人落实之前,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据了解,责任区制度与此前实施的“门前三包”有所区别。黄山市于2003年对外发布了《黄山市中心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门前三包”是指中心城区所有单位、商户、住户、摊主在门前责任区范围内实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三包”责任制。但目前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随处可见,且涉及面广、变化快、情况复杂,一方面给政府部门管理带来难度,另一方面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造成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损害或者破坏,有必要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现分区管理、责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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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行为将被处罚

《规定》中对各类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也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此外,为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黄山市在设定处罚时,均统一以“责令限期改正”为前提。按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等公共场地经营机动车辆修理、装饰、清洗业务,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违反《规定》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以往城市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在一起,很难处理。按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潢、建造、维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建筑垃圾,在规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场)倾倒。违反《规定》,随意堆放或者抛撒、倾倒建筑垃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养宠物的家庭也要注意了。按照《规定》,在犬类管理重点区域内,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外出遛行的犬只应当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携带人对犬、猫等宠物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不得影响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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