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专项整治单位不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
本报讯记者殷元元报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依据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从7月份开始,黄山市将在全市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开展为期五个月的“单位不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了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而推行的一种强制性的长期储金制度。黄山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旨在整治单位不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不为单位在职职工设立账户缴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违规问题,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普惠性、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优势,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此次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未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问题;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但未为所有职工(包括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单位未按规定(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按月正常、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单位因职工工作变动等原因,未及时办理账户转移导致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问题。
根据市纪委《印发<关于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整治1+N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市纪委和市监察局已将“单位不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专项整治”作为“1+N”专项整治内容之一。各有关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把专项整治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组织开展问题自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整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切实做到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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