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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承接服装业务男子行贿40余万获刑

黄山晨刊 2017-07-11 21:25 大字

□记者姚大盛

晨刊讯为了承接服装业务,男子阳某先后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40.7万元。近日,屯溪区人民法院以行贿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阳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现年40岁的阳某系经营服装的个体户。2011年至2014年期间,阳某找到时任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宾馆的总经理罗某(已判刑),希望白云宾馆能将服装采购业务交给他承接,并表示会给予相应回扣,罗某遂将白云宾馆职工羊绒大衣、冲锋衣等采购业务交给阳某。最终,阳某在承接下该业务后,先后分3次给予罗某现金15万元。

还是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阳某又找到黄山国际大酒店的总经理喻某(已判刑),承接到黄山国际大酒店的职工西服、冲锋衣等服装采购业务。阳某在承接下该业务后,先后3次送给喻某现金共计14万元。2014年10月,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纪委就喻某“违反财经纪律和失职渎职”问题展开调查时,喻某迫于形势,将收受的14万元贿赂款退还给阳某。2015年7月,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纪委给予喻某党内警告处分后,阳某再次将该14万元送给喻某。2016年1月8日,阳某因涉嫌行贿罪被侦查机关立案调查,同年2月28日,喻某再次将该14万元退还给阳某的家属。直到2016年3月23日,阳某主动退缴该14万元赃款。

2011年下半年,阳某向时任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配送中心总经理的范某(已判刑)提出,希望承揽该采配中心职工服装业务,并表示会给予相应回扣。为此,2011年至2014年间,范某将该采配中心职工羊绒大衣、冲锋衣、羊绒衫等服装采购业务交给阳某。阳某先后4次送给范某现金共计9万元。2015年9月,范某将其中3万元退还给阳某。2016年3月23日,阳某主动退缴该3万元赃款。

此外,2013年10月,阳某找到时任黄山长江徽杭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郭某(已判刑),以每件冲锋衣给郭某相应回扣为条件,向徽杭公司推销冲锋衣。后在郭某的安排下,徽杭公司从阳某处采购了一批冲锋衣。阳某按照事先承诺送给郭某现金2.7万元。

法院还查明,侦查机关是在查办其他案件中,掌握到阳某向郭某行贿的事实,并于2016年1月8日向阳某进行询问,但阳某否认行贿事实。后侦查机关以阳某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不仅交代了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其向郭某行贿的事实,还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向罗某、喻某及范某行贿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阳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回扣钱款共计40.7万元,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且案发后主动退出部分赃款,当庭自愿认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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