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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商银行合同的规范性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6-07-01 08:36 大字

合同是商业银行从事信贷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件。当前,随着经济步入新常态,信用风险叠加释放,金融合同纠纷日趋增多。为此,强化合同管理,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显得尤为重要。笔者结合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银行基层营业机构在与客户签订借款及抵(质)押担保合同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针对合同条款的规范性,提出一点拙见与对策,以期帮助信贷从业人员提高业务操作的合规性。

一、合同管理现状及问题

(一)信贷从业人员风险意识淡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近年来,农商行新招员工较多,信贷从业人员更替较为频繁,信贷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均有待提高,加之部分信贷从业人员工作的责任心不强,法律风险意识较为淡薄,在合同管理和合同签订时,存在随意性,容易出现操作性失误,从而导致重大遗漏。

(二)主从合同不衔接或从合同遗漏。

一是主从合同所对应的相关合同号不匹配或空白;二是贷款延期协议与原签订的相关合同不衔接;三是从合同遗漏,如未按总行授信委批复要求,追加股东或相关第三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而造成保证合同遗漏等。

(三)合同签订不规范。

一是合同要素填写不全或空白;二是关键要素填写各一,全凭信贷从业人员个人理解填写,缺乏统一性;三是在合同空白栏任意加盖 “空白章”或在合同签章栏错盖“业务公章”而未使用“合同专用章”;四是条款约定不规范,如检查发现有些机构在附加约定条款时,直接抄录总行授信委批复要求,而未注意到合同条款的规范性和与格式条款的一致性。 、

二、法律法规层面对合同的限制性要求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与与客户签订的借款及抵(质)押担保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且金融机构提供的合同基本都是格式合同。

《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为此,《合同法》第39条至第41条就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了限制:一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二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是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三、强化合同规范管理之建议

格式合同(条款)正是由于其特殊性,从内容上和形式上区别于一般的合同,具有单方拟定的特征,因此,为了防止歧义对农商银行作为合同相对人的不利影响,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防范和规范。

(一)强化学习与培训。通过律师讲座、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支行行长、客户经理和信贷会计等相关从业人员,加强对《合同法》、《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与培训,以案说法,使广大信贷从业人员懂法、用法,不断提升信贷从业者的法律素质。

(二)规范合同文本(条款)。由业务条线管理部门牵头,结合内外法规的变化和市场竞争的需求,将全行所有的合同文本,全部提交律师重新进行法律审核,并对合同中需要约定的格式性条款,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统一、规范的约定和填写,避免约定各一。

(三)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作为金融从业者,时时刻刻都要有风险的意识,在与客户签订相关合同时,从业者均应具备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准确无误地签订每一份合同,约定每一个条款,确保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黄山太平农商银行 林社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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