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岳兵李莎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万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
周岳兵、李莎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万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岳兵、李莎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杨君:本院受理原告张海玲、陈晓天诉被告杨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6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张嵩:本院受理(2015)包民一初字第04054号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堂皇家纺世纪金源店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金仕堡健身世纪金源店、张嵩、合肥市世纪金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王立华: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松诉被告王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0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韦朝元、李维翠:本院受理原告赵永梅诉被告韦朝元、李维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陈绍兵、孟金梅:本院受理原告张道斌诉被告陈绍兵、孟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5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彭浩:本院受理原告张良诉被告彭浩、陈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9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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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1日
黄山金创投资有限公司、江永清、盛耿耿:本院受理原告林芳、苏一诉被告黄山金创投资有限公司、江永清、盛耿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6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郭玉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被告郭玉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孟祥芳、曹传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被告孟祥芳、曹传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张华、孙承和、韩立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被告张华、孙承和、韩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章平早:本院受理(2015)包民二初字第03726号原告合肥瑶海区赢焕洲服饰商行诉被告李素梅、章平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郑全胜:本院受理(2015)包民二初字第03556号原告韦章根诉被告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全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李成江、郝泽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叶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黄书栋、徐启永、黄璐璐、汤玉福: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明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陈银芳:本院受理原告何凯与被告陈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陈银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何凯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6825元,之后利息自2015年8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何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1588元,公告费800元,计2388元,由被告陈银芳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阮怀先:本院受理原告郑家和与被告阮怀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69000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夏开放、厦世义: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振球与被告夏开放、夏世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李振球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夏开放赔偿原告李振球各项损失合计195258.86元;2、被告夏世义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4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夏伦平、王家平: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7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编号为0807房贷0190号);2、夏伦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527.67元及利罚息14883.75元(利罚息暂计算至2014年11月3日,之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3、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戚仁甲:本院受理原告金娟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金娟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8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戚仁甲立即支付广告款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合肥博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柯华寿、陈月华、柯立峰、柯建龙、柯丽珍、林发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刘原平:关于申请执行人沈思菊与被执行人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刘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1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原平名下位于合肥市高新区梦园小区郁秀居7幢3-601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117530号)房产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本院委托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131.7万元(六层单价8540元/平方米、跃层单价5124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张立梅:本院受理原告江曼曼诉被告严自军、被告张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严自军在2015年12月8日的庭审中提交证据一组:银行电子回单,证明严自军还款情况。庭审后,江曼曼在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严自军、张立梅借款、还款统计表一份、徽商银行电子回单两张、张立梅借款合同一份、协议书一份、收据一份、个人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房地产他证一份、婚姻登记证明一份、客户承诺一份,证明张立梅向江曼曼借款40万元,已还清,江曼曼此次诉请的是严自军借款40万元的未偿还本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6年4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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