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生前借款 丈夫理应偿还
妻子生前向他人借款未归还,死后债主上门讨债,丈夫是否需要归还?近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依法判决丈夫吴某归还欠款。
2006年9月2日至2008年3月20日期间,吴某的妻子张某先后向朋友许某借款共计11000元,并向许某出具借条,约定了利息。 2009年12月15日张某去世,许某向吴某催讨借款,但吴某以其不知情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多次讨要无果,许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替妻还款。
经审理查明,吴某妻子张某与许某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张某生前向许某借款的事实,发生于张某与吴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为张某生前的个人债务,故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张某去世,其财产已由吴某等家人继承,故张某欠款,吴某应承担清偿责任。依法法院判决吴某归还许某11000元并支付利息。
·姚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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