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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损争议擅维修部分费用自承担

安徽法制报 2015-06-02 19:38 大字

车主与保险公司就受损车辆定损产生争议,车主并未委托鉴定评估,而是直接将车辆交由汽车维修机构维修,对此产生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是否全额赔偿?近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车主自行承担部分维修费用。

2013年12月,某公司员工杨某驾驶该公司货车在黄山市国际大酒店停车场倒车时,撞到冯某停在院内的小轿车,造成小轿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冯某根据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指示,将受损车辆开到指定汽车维修公司,因车辆定损事宜,冯某与保险公司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汽车维修公司根据冯某的要求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冯某支付维修费用8136元。但保险公司仅同意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冯某维修费2000元。冯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某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8136元。诉讼中,保险公司对维修费用提出鉴定申请,但因未提供受损车辆的现场勘查报告等鉴定材料,法院对该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系肇事车辆所有人,事发时杨某正在履行职务,故依法应由某公司对冯某的合理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已投保,故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某公司予以赔偿。

冯某提交的结算单及维修费发票,证实其实际支出车辆维修费8136元,保险公司如有异议,应当提交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保险公司与冯某就车辆定损产生争议,冯某应通过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损失予以核定后再行修理,但其却将车辆直接交给维修机构维修,对此产生的费用,冯某未能提交充分、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维修行为、方式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故冯某对车辆维修费用的实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冯某车辆维修费、交通费等共计5000元。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就维修方式及维修费用等问题,应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定损等方式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当事人应及时委托第三方评估鉴定,之后才能将受损车辆送去维修。否则,当事人未经定损或评估程序对车辆擅自维修,只能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王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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