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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包仍需担责

安徽法制报 2015-06-19 12:44 大字

将工程转包他人后发生事故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近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12年2月6日,某建筑公司将自己承包的厂房工程转包给章某进行施工。章某雇佣小鲁为建筑小工,从2012年7月起在工地工作。

2013年3月28日中午,小鲁在厂房工程的二楼从事消防管道刷漆工作时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同事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小鲁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认为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厂房工程已于2012年11月18日竣工验收,随后章某个人另行与厂房所属公司签约并承建厂房附属工程,小鲁是在该附属工程中受伤的,因此裁决小鲁与某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小鲁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屯溪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厂房工程已全部竣工,并查明章某不具备用工资格。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章某,应认定小鲁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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