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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晃三年 购车保证金难要工商调解 消费者终得补偿

安徽法制报 2015-05-18 19:41 大字

黄山讯 日前,一位姓吕的消费者向黄山市工商部门投诉,称其于2012年1月,以其妻子冯某名义在黄山A汽车销售公司按揭购买了一辆江淮和悦三厢车。当时为了尽快办理按揭手续,他按照公司要求交付了2400元的保证押金。近日按揭款全部还清,但他到该公司去索要2400元的保证金时,发现公司已经关门,电话联系公司负责人,也无人应答。他无奈之下通过黄山市政府市民连线平台投诉到工商部门,希望帮助解决。

按照投诉处理流程,黄山市工商部门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吕某到工商部门提供了车辆发票、购置税完税证明及没有盖章的A汽车销售公司按揭服务表。根据吕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工商部门工作人员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查询到该销售公司的基本信息,并联系到公司负责人。

经调查:吕某购买的汽车并不是黄山市A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而是由黄山市B汽车销售公司经销,A汽车销售公司只是受B汽车销售公司的委托帮助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由于经营不佳,A公司已经停业经营,收取的2400元保证金已被银行扣除,无法返还,且其公司只是受委托办理事务,退款的事情应该由B汽车销售公司负责。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调查还发现,吕某提供的按揭服务表上标明为A汽车销售公司,且收费项目内有保证押金费用,购车销售发票是B汽车销售公司提供。鉴于该投诉涉及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且消费者无法提供购车服务合同等关键性证据,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对该起投诉进行调解,最终由A汽车销售公司以价值2400元的白酒抵付应该返还的保证金,涉诉双方对调解表示满意。

黄山市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购车属于大额消费,消费者相对于从事汽车销售的专业人员,在消费信息及专业知识上都存在严重不对等,建议消费者多走访几家汽车销售商,货比三家,理智消费,购买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对涉及按揭、上牌、售后服务等相关需要委托其他公司办理的服务内容,应慎重审查责任条款,防止因约定不明,给依法维权带来障碍。

(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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