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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黄金期货获刑

安徽法制报 2015-02-03 19:59 大字

既没有黄金交易经营资质,也没有期货交易经营资质,却广泛招揽客户,交易金额达上千万。近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首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1年6月,杨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核准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服务(不包括黄金及期货业务),杨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负责人。

2011年8月,在未明确湖南某公司是否具备黄金或期货交易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杨某与湖南某公司安徽省级代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成为湖南某公司在黄山市的市级代理商。双方约定杨某的公司负责开发客户,每交易一手,提成佣金的60%作为服务费。期间杨某聘请业务员采用电话营销等方式招揽客户,介绍客户通过湖南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进行无实物黄金“期货交易”。

2011年8月至2012年5月期间,杨某发展县区级代理商2家,发展客户20人(实际发生交易13人)。客户投入交易所需保证金合计人民币82.75万元,通过湖南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进行无实物黄金“期货交易”,成交金额4000万余元,产生交易佣金共计10万余元,杨某从中实际非法获利3万元,而其客户大都损失严重。

经查明,湖南某公司提供黄金交易平台并组织客户进行黄金交易的经营行为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变相期货的特征,但该公司不属于合法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变相期货经纪业务,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82.75万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程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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