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因一方反悔不生效
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却未办理离婚登记,后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之前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近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依法判决该离婚协议无效。
李某与吴某于2005年4月登记结婚,2014年上半年,两人两次签订离婚协议并对财产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但双方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2014年6月,李某诉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在庭审中,吴某反悔,不同意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吴某虽在离婚诉讼前两次签订离婚协议,但均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现吴某在离婚诉讼中反悔,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因此法院对之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不予认可。经查,李某与吴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依法判决李某与吴某
离婚不予准许。 ·王茜吴洁宇·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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