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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套“组合拳”为古建筑保驾护航

安徽商报 2014-11-14 06:29 大字

10月1日起,《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暂行办法》等3个新编规范性文件和《黄山市古民居原地保护利用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修订的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实施,为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提供了更为完善、细致的法规体系。10月17日,黄山市文化委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胡荣孙表示,新实施的“组合拳”可圈可点。

开展徽州古建筑保护工程

“2009年,我市组织实施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出台了7个规范性文件。实践证明,这几个办法对工程的顺利实施、程序规范起到了很大作用。今年,我市在巩固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徽州古建筑保护工程。”胡荣孙说,工程内容进一步扩大,范围进一步扩展,保护要求也进一步提高。为此,黄山市新编《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暂行办法》,保护对象的适用范围从古村落、古民居扩展到本市范围内1911年以前,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居、祠堂、牌坊、书院、亭、台、楼、阁、塔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1911年至1949年间古建筑参照执行。

坚持宜改则改的原则,黄山市对《黄山市古民居迁移保护利用暂行办法》、《黄山市古民居抢修保护利用暂行办法》、《黄山市古民居认领保护利用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结合工程开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古民居所有者、迁移保护人、认领人、维修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实施程序等。对百村千幢工程实施以来出现的古建筑回流现象,该市新增管理办法,《黄山市古民居迁移保护利用暂行办法》第8条明确,“迁入本市范围内进行保护利用的古民居,建筑风格风貌应与当地古民居相统一,经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以有利于保护古村落的徽派建筑整体风貌。

打出组合拳防止古建筑消亡

2009年,黄山市政府发布《黄山市古民居原地保护利用土地转让、调整办理程序暂行规定》,今年更名为《黄山市古民居原地保护利用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后者在前者基础上明确了古民居转让范围,建立转让平台和机制,增加了古民居房屋产权转让、转移登记程序,细化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程序,进一步解决产权转让中的法律“瓶颈”,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集体和非公有资本参与古民居保护利用,盘活古民居转让交易市场,同时维护好集体建设用地特别是宅基地管理秩序。

从无到有要求进一步提高。新编的《黄山市徽州古建筑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突出政策性引导,鼓励投资商参与徽州古建筑开发利用。

近年来,全国发生一些重特大古建筑火灾,黄山市相关部门为此开展了黄山市古村落、文化历史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古建筑消防安全现状调研,新编了《黄山市徽州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此外,规范性文件也进一步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产权人的保护和管理职责进行明确。“徽州古建筑是脆弱的文化遗产,特别是在现在的城镇化进程中,如果不加以保护,很快就会消亡。所以我们要利用我们优越的条件吸引外资,对古建筑采取更有力、持久的保护措施。”胡荣孙表示,这些文件形成了一套有力的组合拳,对该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汪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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