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套“组合拳”为古建筑保驾护航
10月1日起,《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暂行办法》等3个新编规范性文件和《黄山市古民居原地保护利用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修订的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实施,为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提供了更为完善、细致的法规体系。10月17日,黄山市文化委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胡荣孙表示,新实施的“组合拳”可圈可点。
开展徽州古建筑保护工程
“2009年,我市组织实施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出台了7个规范性文件。实践证明,这几个办法对工程的顺利实施、程序规范起到了很大作用。今年,我市在巩固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徽州古建筑保护工程。”胡荣孙说,工程内容进一步扩大,范围进一步扩展,保护要求也进一步提高。为此,黄山市新编《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暂行办法》,保护对象的适用范围从古村落、古民居扩展到本市范围内1911年以前,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居、祠堂、牌坊、书院、亭、台、楼、阁、塔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1911年至1949年间古建筑参照执行。
坚持宜改则改的原则,黄山市对《黄山市古民居迁移保护利用暂行办法》、《黄山市古民居抢修保护利用暂行办法》、《黄山市古民居认领保护利用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结合工程开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古民居所有者、迁移保护人、认领人、维修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实施程序等。对百村千幢工程实施以来出现的古建筑回流现象,该市新增管理办法,《黄山市古民居迁移保护利用暂行办法》第8条明确,“迁入本市范围内进行保护利用的古民居,建筑风格风貌应与当地古民居相统一,经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以有利于保护古村落的徽派建筑整体风貌。
打出组合拳防止古建筑消亡
2009年,黄山市政府发布《黄山市古民居原地保护利用土地转让、调整办理程序暂行规定》,今年更名为《黄山市古民居原地保护利用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后者在前者基础上明确了古民居转让范围,建立转让平台和机制,增加了古民居房屋产权转让、转移登记程序,细化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程序,进一步解决产权转让中的法律“瓶颈”,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集体和非公有资本参与古民居保护利用,盘活古民居转让交易市场,同时维护好集体建设用地特别是宅基地管理秩序。
从无到有要求进一步提高。新编的《黄山市徽州古建筑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突出政策性引导,鼓励投资商参与徽州古建筑开发利用。
近年来,全国发生一些重特大古建筑火灾,黄山市相关部门为此开展了黄山市古村落、文化历史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古建筑消防安全现状调研,新编了《黄山市徽州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此外,规范性文件也进一步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产权人的保护和管理职责进行明确。“徽州古建筑是脆弱的文化遗产,特别是在现在的城镇化进程中,如果不加以保护,很快就会消亡。所以我们要利用我们优越的条件吸引外资,对古建筑采取更有力、持久的保护措施。”胡荣孙表示,这些文件形成了一套有力的组合拳,对该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汪嫒
新闻推荐
快递小哥 摄影达人 点燃冬天里的一把火合肥黉街为磨店职教城两位大学生提供创业基金
合肥黉街为磨店职教城两位大学生提供创业基金
黄山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黄山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