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用水将实行阶梯价水价最少分三级低收入群体可享优惠
[摘要]水价最少分三级低收入群体可享优惠
本报讯 记者近日从省物价局获悉,《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已出台,2015年底前,安徽省设市城市(含县一级)将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且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将积极推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据了解,此前安徽省仅有合肥、淮北、蚌埠、黄山4个城市开征阶梯式水价。其中合肥市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阶梯式水价,居民用户的基本水价分为三级。根据试点经验,《通知》要求,阶梯设置应不少于三级。第一级、二级水量原则上分别按覆盖80%、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水量确定,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
根据2002年原国家建设部颁布的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安徽省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标准值为 120-180 (升/人·日)。省物价局要求,第一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格差,第三级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控制不合理消费。原则上,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比例应不低于1:1.5:3。
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可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安装的“一户一表”为单位,对家庭人口(户籍人口)较多的,应通过适当增加用水基数等方式妥善解决。安徽省要求各地,要在实行阶梯水价三年内,基本完成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改造。新建住宅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分户水表,便于户外读表。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实行居民阶梯水价,水价标准按照高于第一级阶梯价格水平核定。
实行阶梯水价各地需开 “听证会”。各地在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工作时,对低收入居民家庭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减免优惠水量和补贴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通讯员王健本报记者王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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