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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未尽审查义务判赔损失

安徽法制报 2014-04-24 20:53 大字

为还赌债偷出前妻房产证,找个相貌相近的女子冒充前妻在某担保公司借款25万元,并办理了合同公证。由于无力退赔,致使担保公司未能全部追回借款,担保公司以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为由要求公证处赔偿17.5万元及利息。近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某公证处赔偿吴某89625元。

史某与王某原系夫妻。 2009年3月31日,史某与王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 2010年10月间,史某为还赌债,趁王某不在家之际,将王某所有的一幢房屋的房产证偷出,找了一名与王某相貌相近的女子冒充王某,用该女子的照片伪造了王某的假身份证及假离婚协议、假离婚证等。

同年10月22日,史某与该女子到吴某经营的某担保公司,以王某名义与吴某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借款25万元,月利率20‰。同日双方在某公证处进行了合同公证,公证处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同年10月23日,吴某向户名为王某的银行账户汇入17万元,次日又汇入8万元,假冒王某的女子出具借据一张,注明借款期限为2010年10月23日至2010年11月22日。后史某取出借款,并将该款用于赌博和归还赌债,期间史某陆续归还吴某7.5万元本金。

后吴某发现办理抵押借款合同的王某是史某找人冒充,于是找史某商议还款之事,但双方未达成协议,吴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得知情况后,于2011年5月1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无效,法院予以支持。

2012年3月2日,史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违法所得17.5万元予以退赔,但史某至今未退赔。冒充王某的女子目前尚未找到。

吴某认为,造成损失的原因是由于某公证处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作出了错误的公证,公证处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某公证处赔偿其损失17.5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史某与另一女子故意隐瞒事实,使用伪造证件,以王某的名义与吴某申请取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某公证处依靠其设备不能判断该女子提交的身份证、离婚证等材料的真伪,如通过与户籍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联系进一步核查该女子的真实状况,就能洞悉该女子冒充王某的事实,从而避免出具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文书,故认定公证处在办理此项公证时,存在一定过错,导致吴某借款无法全部追回,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案情认定赔偿损失的50%。

法院同时认定,吴某的损失包括未追回的17.5万元本金及25万元的一个月利息,但因合同约定月利率20‰超过了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年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利息按照年利率的四倍计算,即为4250元,对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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