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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维权结果大不同10月份12315消费维权通报公布

安徽法制报 2013-11-25 21:45 大字

[摘要]10月份12315消费维权通报公布

一字不同差别千里,消费者姚女士出示的单据上写的是“订金”,而傅先生出示的单据上写的是“定金”,经工商部门依法调解后姚女士拿回了订金,而傅先生的定金却无法退还。近日,省工商局公布了10月份12315消费维权通报,10月全省各级12315机构受理消费者申诉与咨询共计11505件。按商品服务种类统计,申诉量居前十位的依次是:通讯产品,制作、保养和修理服务,交通用具,家用电器,食品,服装、鞋帽,互联网服务,电信服务,美容、美发、洗浴服务,装修建材。

一字之差维权结果大不同

10月,黄山市屯溪区工商分局接连接到两起类似的消费申诉,均是购买地板交付定金后,消费者又不想买了,希望能够退回预交的定金款。不同的是,消费者姚女士出示的单据上写的是“订金”,而傅先生出示的单据上写的是“定金”。经工商部门的依法调解,姚女士拿回了订金1000元,而傅先生的500元定金却无法退还。

点评:根据 《担保法》和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而对于“订金”,目前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中规定: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法律规定,“定金”和 “订金”虽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此案中,傅先生缴纳的定金具有担保性质,所以无法退还。而姚女士缴纳的订金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不能适用定金的罚则,所以可以退还。

私自变更设计 消费者维权退款

2010年10月,淮北市王先生等6名消费者通过宣传单页、户外广告等讯息,与淮北一房地产公司先后签订了某公寓购房意向书和补充协议书,并缴纳了27万元至29万元不等的全额房款,约定2012年12月31日交付。至2013年8月,该公寓仍未交付,同时,消费者王先生等发现已建好的公寓与之前的图纸设计不一样,于是找该公司协商退房和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9月6日,遂向淮北市工商局12315中心申诉。

接诉后,工商执法人员通过消费者和该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充分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多次沟通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房产公司全额退款并按照购房款21%至22%赔偿违约金。王先生等6名消费者拿回总计212余万元的购房款及赔偿金。

点评:这是一起因房屋销售引起的消费纠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房产公司在变更设计时未征得消费者的同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违背了与消费者的约定。房产公司侵权和违约责任明确,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李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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