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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恶意欠薪可判刑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3-08-20 11:17 大字

本报讯 近日,黄山市黄山区公安分局焦村派出所成功侦破该区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嫌疑人吴某如数兑付了拖欠的全部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实施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嫌疑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解释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内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最高院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重点内容包括:明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含义;明确“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作了解释;明确拒不支付报酬罪的主体范围、单位犯罪等问题。

劳动报酬如何界定?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逃跑、藏匿;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上述情况应当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何为数额巨大、严重后果?“数额较大”是指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

单位欠薪谁担责?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本报记者胡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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