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法理原则
核心提示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发表署名文章《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中,一句“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迅速蹿红。这句话为何迅速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关键话语?里面包含有哪些法律看点?本期说法就此作一评说。
背景:冤假错案相继曝光
文章开头就指明了背景:“一段时期以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
是的,今年3月26日,背负强奸致人死亡罪名的黄山张高平、张辉叔侄,在服刑近十年后,被浙江省高院宣判无罪。 4月25日,被羁押长达12年的河南村民李怀亮,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重获自由。 5月6日,据媒体披露,蒙冤十年的河北女子赵艳锦,在法院做出无罪判决20个月后才获释回家。
沈德咏表示,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看点一:司法权要独立
“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是极为罕见的,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冤假错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是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文中,沈德咏这样分析了错案形成的原因。
在上述张高平、张辉叔侄案中,有媒体报道该案的证据一开始就存有不少疑虑之处,但办案人员依然将此案定罪,并在当时办成了铁案。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分析,错案既有客观技术的原因,也有办案人员能力素质水平作风的原因,但更多的可能是司法权不能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问题。凡是能够控制法院人、财、物的各类主体,甚至是媒体、舆论、受害人,都有可能通过不同的方式给法院施压,迫使法院做出未必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的判决。
马怀德认为,要避免错案,就要在各方面排除干预,尤其是有可能给法院施压的各类主体的干预,让法院能更加公正、独立地行使它的审判权。
看点二:两害相权取其轻
纵观这段时间里陆续披露的冤假错案,很多案件是法院留有余地的判决。也就是说,本来可判无罪,也可判死刑的,但他们为了避免做成死刑的错案,又不想放过被告人,最后无奈都做出了留有余地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判决。“错判一个人,或者错放一个人都是错,法院两害相权取其轻。 ”马怀德说。
马怀德说,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所采用的证据标准是有差别的,就像筛子一样,公安机关的筛子可能粗一些,检察机关的细一些,到了法院就应该排除合理怀疑,做最细的筛子了。现在法院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制度来判案。但检察院、公安机关,也应该反思这个问题,也就是如何在整个链条的每个环节,防止错案的发生,而不是仅仅在法院这个环节去顶住各方面的压力,做出一个错误的裁判。
宁可错放也不错判,也让不少人发出这样的担心,万一错放了怎么办?马怀德说,真的罪犯被错放了的话,还有可能被真正发现,但是如果错判,甚至是错判死刑的话,就会导致一个生命的消失,所以从这个角度讲,错判死刑可能是一种致命伤,但是错放,留有余地无期徒刑,死缓这种判决是非致命伤,错放一个犯人可能也是一个错误,但是几种权力、几种危害相抵的话,错判的危害最大,所以为了避免错判,宁可选择错放,或者是宁纵勿枉,从而利用这种方式来缓解社会的紧张。这也是维护刑事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必须要付出的代价。
看点三:证据不足一律无罪处理
沈德咏的文章刊登后,很多司法人士说,他没有用很多司法专业术语,在学术上也许不够严谨,但从大层面上来看,在司法精神方面向前迈了很大一步。
央视著名主持人白岩松说,宁可错放,也不错判,具有司法进步意义,但是,之所以错放的原因就是证据不足,既然证据不足,就应该把这个“错”字拿掉,只要证据不足,放就是对的,不放才是错的,因为现在整个刑诉法都已经发生了相关的改变。
马怀德认为,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特别是有关人权保障相关条款的规定,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达不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就应该宣告无罪。刑事诉讼不像民事诉讼一样衡量证据,根据双方证据多少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应该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罪疑从无、无罪推定的原则,对于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的一律作为无罪处理。
·本报记者许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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