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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迁办“黑手”助推抢建风

安徽法制报 2012-10-24 22:51 大字

2010年元月,国务院正式批准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后,地处马鞍山市偏隅的银塘镇迅速成为开发建设的热土,马鞍山长江公路大桥、宁安城际铁路等一批国家重点工程穿镇而过。一时间,“土地征迁”、“征迁补偿费”等陌生字眼融入普通村民的脑海。作为临时机构的征迁办,一时成了令人眼热的部门。负责该镇征迁工作的有4名国家工作人员,其一是年轻有为的副镇长葛勇岗,一个是临近退休的副科级干部汪见龙及另外两名工作人员。

银塘镇征迁办成立伊始,主任是葛勇岗,副主任汪见龙,工作人员有程某、笪某等人。葛勇岗不再兼主任后,汪见龙升为镇征迁办主任,程某、笪某分别是副主任。2008年8月中旬,马鞍山市政府发布征迁公告,确定对太白大道及黄山渠项目(含金山西路)进行征迁。同年11月,银塘镇政府召开会议正式启动金山西路项目,开始对银塘镇范围内征迁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丈量、调查、分户造册,审核、报批等。征迁公告决定对卸巷村老基、采当、掩庄等村民组进行征迁,确定征迁面积,并明文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搭、翻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熟知金山西路项目征迁程序的葛勇岗心里很清楚汪见龙以及卸巷村在征迁范围内的不少村民都抢建了违建房屋。碍于汪见龙曾是自己的老领导,葛勇岗没有勇气拒绝。在征迁丈量、调查、登记后,程某和笪某问葛对那些新建房屋包括抢建的房屋是否应该补偿及按照什么标准补偿。葛勇岗主持召开了征迁办全体会议。他明白汪的用意,在会上提出了有利于汪的意向方案,然后由程某、笪某汇报丈量、调查情况。最后由葛拍板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对补偿标准进行了规定。葛勇岗的一念之差使他走上了人生歧途。

2009年之前的征迁工作都是执行市政府第39号令。汪见龙以及其他村民抢建的房屋均是临时性建筑,结构简单,险情环生。程某和笪某在丈量时,根本就不敢进到房子里面进行丈量。在初次丈量、调查、登记后,原始调查表上写明了是新建房屋、木工板顶。在分户套算时,在第二次调查表上把木工板都改成了“现浇”,偷梁换柱后便符合39号令规定的补偿条件和标准。

2011年9月上旬,酷阳高照,热浪扑人。此时,马鞍山市雨山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办案热情更高,在准确获悉银塘镇征迁办职务犯罪的信息后,决定立案侦查。

但初查受阻。此案涉案人员多,涉及罪名广,证据繁杂不全,取证工作相当艰难。当地村民受利益驱动,采取“不知道、不清楚”应付心态躲避检察官;少数镇村干部借口怕影响征迁工作进度不愿意配合调查。检察官们克服困难,力排阻力,主动协调涉案各部门各单位的关系,随时调整完善侦查计划。院反渎、反贪等自侦部门与侦监、公诉等部门密切配合,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分工明确,分进合围,个个击破。自侦部门负责收集完善证据,刑检部门负责材料把关、审核。在侦查中共收集各类书证材料300余份,获取证人证言近百份,最终锁定了犯罪事实。

2012年5月上旬,此案公开审理。法庭内座无虚席,走廊通道里也挤满了关注此案的人。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辩证后,法院认定:葛勇岗、汪见龙、程某、笪某等人在银塘镇征迁办分管工作和任职期间,明知被征农户抢建房屋不应得到征迁补偿的情况下,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对上述房屋给予补偿,致使国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30991元共同私分。

法庭最后宣判,被告人葛勇岗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被告人汪见龙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被告人程某和笪某分别以贪污罪论处。 ·钱军张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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