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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玩”失踪催收公告有效吗法律专家:借款人没看到不影响催款公告的法律效力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2-07-13 12:04 大字

[摘要]法律专家:借款人没看到不影响催款公告的法律效力

“借款人没看到报纸的情况下,刊登的催款公告还有延长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吗? ”7月11日,黄山太平农合行合规部经理林社义向本报打来电话询问。

据林社义介绍,贷款清收的问题,一直是安徽省农村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遇到恶意拖欠的,一般银行都会采取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而在法律诉讼的过程中,诉讼时效的的问题又“最让人头疼”。

林社义举例说,日前太平农合行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2008年12月22日,一村民向农合行平湖支行(原信用社分社)借农户小额贷款33000元,期限为1年。后来,该村民出国至非洲某地打工。2009年12月22日,该笔贷款到期前后,平湖支行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收,但该村民刻意躲避,其妻子也拒绝签字。

2011年9月23日,太平农合行在《安徽日报农村版》刊登了催款公告,督促该村民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付本息的义务,但该村民仍然没来还款。今年6月18日,太平农合行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村民及其妻子履行合同义务,还付贷款本息累计近5万元。但该村民却表示,“自己在国外打工,银行未能联系上我,等同于没有主张权利”,而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是2009年12月22日,到现在已经过了2年多,“过了诉讼时效”,综合这两个理由,该村民拒绝还付这笔贷款。

“像这种找不到借款人本人的情况下,在报纸上刊登的催款公告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林社义表示很疑惑。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主任、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王宁律师。

王宁律师介绍,2008年9月开始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除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外,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报纸上刊登催款公告,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王宁说,“不管借款人有没有看到催款公告,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催款公告就具备法律效力。 ”

《安徽日报农村版》是安徽省委机关报《安徽日报》在农村的延伸,发行范围覆盖全省,是安徽省农村地区发行量最大的报纸,影响力大,具备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力的媒体”的条件,而公告刊登的时间,距贷款到期时间还不到2年,在法定诉讼时效以内,完全可以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法律上叫‘诉讼时效中断\’,实际上就是延续,即其诉讼时效将从催款公告发布之日重新计算,又往后延续了二年。所以从本案来说,该笔贷款债务的诉讼时效已经延续到了2013年9月23日,该村民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的说法,完全不成立。 ”王宁说。

另外,王宁认为,农户小额贷款一般用于家庭生产发展,上述借款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上述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向借款人妻子送达催款通知,视同于送达借款人。综上所述,像本案例类似的情况,借款人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

本报记者 曹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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