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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只盗65元照样判刑

安徽法制报 2012-05-30 23:17 大字

黄山讯 趁居民姚某熟睡之机进入姚某家中盗窃65元,正好被下夜班回家的姚某妻子发现而被接警而来的民警抓获。日前,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江某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1年12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江某路过被害人姚某家门口,见大门没锁,遂轻轻推开门来到二楼,趁姚某熟睡之机,窃取姚某裤子口袋里的65元,此时姚某妻子正好下夜班回到家发现躲在房间内的江某,遂大喊“抓小偷”,江某随即逃跑,却被姚某夫妇堵住,被接警而来的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夜间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权还对公民住宅安全形成威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江某实施盗窃因被害人发现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国华)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作出了重大修改,将原来的盗窃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两种罪状修改为五种情形:一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是多次盗窃;三是入户盗窃;四是携带凶器盗窃;五是扒窃。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入户盗窃不论盗窃次数,不论盗窃价值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江某入户盗窃,虽然盗窃的财产只有65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仍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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