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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行道上机动车违法停放行政处罚权主体调整

黄山日报 2012-02-08 15:33 大字

本报讯  经省政府批准并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同意调整黄山市人行道上机动车违法停放行政处罚权主体的批复》,黄山市人行道上机动车违法停放行政处罚权于2月19日零时起正式由黄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给黄山市公安交警部门管理,所辖各区县的人行道上机动车违法停放行政处罚权也一并同时移交,人行道上非机动车仍由市及各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管理。

据了解,市公安交警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结合文明创建工作,对人行道上停车泊位进行合理规划,规范设置标识标牌,对机动车在人行道乱停乱放现象进行严格管理。

·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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